电话咨询: 各区接收部门,浦东新区,021- 50975109;徐汇区,021- 64865064;黄浦区,021- 63846699-274;长宁区,021-22187979;静安区,021-65213330;普陀区,021- 52656673-120;虹口区,021- 35363249;杨浦区,021- 55210089;闵行区,021- 64986330;宝山区,021- 56601949;嘉定区,021- 39178717;奉贤区,021- 37110205, 021-37597455;松江区,021- 57821000-8057,021-37895116;金山区,021- 67968135,021-67968133;青浦区,021-59723122;崇明区,021- 596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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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市司法局信访接待窗口(中山西路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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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
条款 | ||||
内容 |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