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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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63548961
网上咨询: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246490ba-d4f4-4388-b42e-ef256ba8037a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4-C15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设置接种门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士资格,定期参加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且考核合格;(三)符合《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2016年版)》(附件),并通过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的现场技术认证;(四)建立并认真执行各项预防接种工作管理制度,确保疫苗使用管理、预防接种服务等工作规范、安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4-C15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大厅取号时间:上午8:15-11:15,下午13:15-16:30)
常见问题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士资格,定期参加区卫生计生委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且考核合格; (3)符合《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2016年版)》,并通过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的现场技术认证; (4)建立并认真执行各项预防接种工作管理制度,确保疫苗使用管理、预防接种服务等工作规范、安全。
对不符合设置要求、未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或市民投诉集中的接种门诊,应如何处理?
对不符合设置要求、未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或市民投诉集中的接种门诊,应责令其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开展接种服务;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区卫生计生委应撤销其接种门诊资格并予以公示。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接种门诊不符合设置要求前来申报。正确做法:接种门诊须符合相关符合设置要求后方能申报。
1、《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2、《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管理要求(2016年版)》设置接种门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士资格,定期参加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且考核合格;(三)符合《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2016年版)》(附件),并通过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的现场技术认证;(四)建立并认真执行各项预防接种工作管理制度,确保疫苗使用管理、预防接种服务等工作规范、安全。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接种门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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