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补地价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审批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57953024
窗口咨询: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555号金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01-06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规范、准确、完整填写,申请单位盖章。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土地供应审批通用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555号金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01-06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申报材料是否需要加盖公章?
申请表格需要加盖与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提交材料复印件需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书未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未签字。正确做法:应按照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签字。 常见错误:申请人联系电话填写不完整或不标准,正确做法:应填写联系人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号码按区号、总机号、分机号的顺序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或区规划资源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市或区规划资源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市或区规划资源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市或区规划资源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要求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市或区规划资源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市或区规划资源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或区规划资源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市或区规划资源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或区规划资源局依法改正;5.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或区规划资源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市或区规划资源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或区规划资源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市或区规划资源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或区规划资源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8、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或区规划资源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或区规划资源局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市或区规划资源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市或区规划资源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市或区规划资源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或区规划资源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市或区规划资源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市或区规划资源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市或区规划资源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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