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municipalDepartments/SHRHSH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rsj.sh.gov.cn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其他语种需提供翻译件,并同时提供原文。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应为A4规格,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材料应当使用A4纸。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条款 |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 |||
内容 |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