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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103室--104室教育局信访办公室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上传件应清晰。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
条款 | 第十条 | |||
内容 |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 |||
2 | 依据名称 | 《教师资格条例》 | ||
条款 | 第十三条 | |||
内容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
3 | 依据名称 | 《教师资格条例》 | ||
条款 | 第二条 | |||
内容 |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 |||
4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
条款 | 第十三条 | |||
内容 |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