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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乐都西路867-871号松江区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1楼A16-A19号窗口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文物出借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审批告知承诺书(借用二级及以下文物)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文物借入方背景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拟出借的文物目录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借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审批(一级文物为初审)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条款 | 第四十条第三款 | |||
内容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