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20494255-d0f3-4d04-8fe4-9048f1924083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8号窗口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请示性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照片资料、图纸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条款 | 第二十条 | |||
内容 | :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