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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青路18号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4楼421室;(邮编:200940)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签订的消纳处置合同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运输合同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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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 证照 | 1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 点击下载 | 网上下载或快递送达 | 10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条款 | 第四十九条 | |||
内容 |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
2 | 依据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
条款 | 第七条 | |||
内容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1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条款 | 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 |||
内容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2 | 依据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
条款 | 第七条 | |||
内容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