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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青路18号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4楼421室;(邮编:200940)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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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 证照 | 1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 点击下载 | 电子版 | 10 |
1 | 依据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
条款 | 第七条 | |||
内容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条款 | 第五十条 | |||
内容 |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1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条款 | 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 |||
内容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2 | 依据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
条款 | 第七条 | |||
内容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