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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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执业兽医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 农业农村部核发,暂时无法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须由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设施设备清单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执业兽医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暂时无法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社保缴纳核定表》登记情况,须由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执业兽医的身份证 公安局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公安局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相关人员的健康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管理制度文本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场所地理位置图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2)动物饲养场除符合(1)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3)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1)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1)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5)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1)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配备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2)动物饲养场除符合(1)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3)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1)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1)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5)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1)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配备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条款 第二十五条
内容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