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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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本企业此次填报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4.竣工验收材料应按沪交规[2012]424号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编制格式的通知”要求进行编制(详见附件1)。
5.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应按沪交港[2014]359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进行编制(详见附件2)。
6.提交材料合法有效。(材料剩余有效期应大于本事项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目录

试运行报告 港口工程建设单位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建设工程涉及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规划、环保等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发改部门、交通部门,规划资源部门、环保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港口工程建设单位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能力核算报告 港口工程建设单位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区(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等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备案文件或安全设施验收意见 港口工程建设单位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码头前沿水深图 具有资质的单位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竣工报告 港口工程建设单位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非财政资金项目提供审价报告) 港口工程建设单位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环保、消防、卫生、海洋、规划、档案等部门的验收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环保、消防、卫生、海洋、规划、档案等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港口工程建设单位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竣工图 港口工程建设单位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4 审查人员 1.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2.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3.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4.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5.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6.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决定 5 部门负责人 1.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2.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3.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4.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5.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6.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条款 第十九条
内容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