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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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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机构证明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 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项目的规划或其他建设依据 | 发改部门、规划资源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
条款 | 第二十八条 | |||
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