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负责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设区的市级权限)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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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2 审查人员 1.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2.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3.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4.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5.能够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决定 3 部门负责人 1.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2.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3.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4.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5.能够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批文 3年 点击下载 当场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
条款 第十九条
内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条款 第二十八条
内容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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