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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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本企业此次填报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电子文件(须为原件彩色扫描件,格式为PDF)上传至上海“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dtuser.sh.gov.cn/),由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施工许可审核办理和监管。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应当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格式要求;
4.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加盖公章后扫描。
5.提交材料合法有效。(材料剩余有效期应大于本事项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目录

环境评价报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涉河影响分析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土地规划认可手续 规划资源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发改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材料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决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意见 交通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岸线使用许可证或岸线使用许可批复 交通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变更)审批申请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条款 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内容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五条第一款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 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条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
内容 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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