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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8号窗口
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市容局纪检室;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大统路480号1719室;邮政编码:200070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1 | 依据名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条款 |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内容 | 第17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18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 |||
2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条款 | 附件第一百零二项 | |||
内容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