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7960181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0e27b25e-8660-44bf-8e55-c294a999424f
窗口咨询: 咨询部门:金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咨询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1972号东附楼4楼401室2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金山大道1972号东附楼4楼401室金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是否需要委托书?
需要。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未按材料清单提交相应材料。正确:应按材料清单完整、准确提交相应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军人死亡抚恤制度。军人死亡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国家向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保障烈士遗属享受规定的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其他待遇。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向其遗属颁发证书,保障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金和其他待遇。2.《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领取定期抚恤金。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要求规范填报材料,且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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