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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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形式标准

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商品房预售申请区县用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项目情况表、网上预约单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不动产权证(土地证)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工程进度鉴证报告 具备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建筑面积测绘明细表(暂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具备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与本市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机构签定的预售款监管协议,监管证明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银行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含沪房管市[2009]213号文规定的内容,按格式文本书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住宅项目申请预售还需提供一房一价表2份 原件 2 纸质 必要
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含设备与装修标准附件,全装修住宅该附件应使用范本,含特殊约定条款)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销售人员“上岗证”或“岗位资格证书”(三本及以上,代理公司销售,还应提供销售代理合同)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水、电、煤等配套已落实的有关证明 具备水电煤配套实施机构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房屋使用公约、前期物业中标证明与所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上海市物业行业协会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商品房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请标注门牌号与施工号) 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地名使用批准书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路名(弄)楼牌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备案认证收件收据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动迁安置房申请预售还应提交动迁安置房认定单 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地下车库预售的,应提交地下车库竣工验收证明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商品住宅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移交认定文件 各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商品房预售申请区县用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 审查人员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商品住房建设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商业、办公等其他房屋类型: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7)已经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商品住房建设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商业、办公等其他房屋类型: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7)已经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商品房预售方案。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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