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关系转移(跨省)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37100017、(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菜场路1169号奉贤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1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菜场路1169号奉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4楼办公室
(一)迁出本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通过邮寄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时,将上述所有材料和伤残证件复印备查。(二)迁入本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来的伤残人员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等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原件后,进行审核。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菜场路1169号奉贤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材料不齐。正确做法:补齐相关材料。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2.《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沪退役军人局规〔2020〕3号)第二十四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一)迁出本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通过邮寄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时,将上述所有材料和伤残证件复印备查。(二)迁入本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来的伤残人员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等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原件后,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上海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批表》(一式三份)、新打印的伤残证件和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会同上述材料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迁出地补充材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在《上海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认为符合条件的,办理新的伤残证件,通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通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回迁出地补充材料。(三)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要求规范填报材料,且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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