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53959018、021-53959089
网上咨询: https://www.gzw.sh.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200号13楼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01号窗口-02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中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其他文件按A4纸张规格;3.申请文件字迹、公章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关于XX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请示》
特别程序
需报市政府决定等有关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延安东路1200号13楼市国资系统企业服务大厅01号窗口-02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是否可以先提交请示文件,其他申请材料后补?
申请材料不齐全时,有关申请是不予受理的,请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正式申请受理。
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如未签署转让协议等。正确做法:待申请材料目录中要求提交的材料齐全后再申请。2. 常见错误: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未加盖集团公章。正确做法: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非原件,需加盖集团公章。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7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5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一)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二)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三)其他特殊原因3.《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第2条: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作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3.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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