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户分离办件进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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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沪府规〔2019〕11号) 第四条 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选择一个经常居住地,作为办理居住登记的实际地址。办理居住登记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民生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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