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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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书应盖章

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网上办理或网上预审、当场受理的方式。申请单位可以先在网上填报申请材料,经网上预审符合要求后,申请单位可以将纸质申请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或扫描上传网上递交,或到行政服务中心现场提出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当场受理;
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 当场提交的材料必须与网上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单位名称变更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人员变更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单位名称变更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人员变更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人员变更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单位名称变更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强迫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3.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的、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5.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就此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进行听证。
6.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7.行政许可听证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认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8.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外,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给予赔偿。
9.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法给予赔偿。
10.认为考核专家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在考核组成立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1.对结论或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的,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诉意见。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评审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2 审查人员 (一)申请人条件1.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2.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3.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4.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具备申请人条件,符合实施《计量法》的需要,且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考核的,准予批准。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一)申请人条件1.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2.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3.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4.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具备申请人条件,符合实施《计量法》的需要,且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考核的,准予批准。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计量授权证书 证照 5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条款 第十六条
内容 计量授权证书应由授权单位规定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

数量限制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是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公布数量限制的其它方式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其它方式
不公布 1 其他 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条款 第三条
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条款 第二十条
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条款 第二十六条
内容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条款 第二十七条
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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