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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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受理标准附件中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单 提价申请企业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提价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 提价申请企业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提价申报企业产品情况表 提价申请企业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提价申报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表 提价申请企业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提价申报产品成本变动情况表 提价申请企业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产品成本变动凭证 提价申请企业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单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2.《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六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以上行政措施的实施和解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采取第一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3.《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二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影响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实行价格紧急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决定后,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
第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落实。对符合《价格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有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落实。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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