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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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设立申请书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注册资本有关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 公安机关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关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外国出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外国人就业证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外国人在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外国人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的证明 公安机关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设立申请书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注册资本有关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 公安机关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设立申请书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 公安机关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关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设立申请书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注册资本有关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 公安机关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外国出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外国人就业证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外国人在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外国人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的证明 公安机关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设立申请书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 公安机关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关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外国出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外国人就业证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外国人在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外国人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的证明 公安机关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关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3 审查人员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上述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2)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3)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4)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决定 4 部门负责人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上述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2)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3)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4)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颁证与送达

数量限制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是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公布数量限制的其它方式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其它方式
不公布 1 其他 省级公安机关根据报公安部批准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规划、布局方案,实施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并报公安部备案。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条款 第十二条
内容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防止垄断、适度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提出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的规划、布局方案,报公安部批准。
2 依据名称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条款 第十七条
内容 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3 依据名称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条
内容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条款 第八条
内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2 依据名称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条款 第九条
内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依据名称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条
内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4 依据名称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一条
内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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