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权限)(变更申请)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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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一网通办→切换部门、区、管委会→市应急局/区应急局/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选择申请事项→办事指南,按照办事指南做好申请准备→立即办理→选择具体事项→法人登录→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和系统流程完整填写相关内容,打印纸质申请书,纸质申请书与系统填写信息一致,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日期,加盖企业公章→上传纸质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扫描形成的PDF格式文件,清晰易识→提交,提出申请。

形式标准

原件及扫描件

申请材料目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按照本指南列明的要求(备注)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住建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批文 当次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条款 第二十条
内容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中介服务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是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提供法定中介服务的机构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条款 第十五条
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条款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内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条款 第三条第一款
内容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