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工程使用备案

新办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申请表要求用A4纸打印,格式规范,不得涂改。 4、申请企业应按要求逐项填报有关内容,需提交表中未列出的内容时,可在附件材料中说明。各页如纸张不够,可加附页。

申请材料目录

权属人或其委托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表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工程租赁合同或委托管理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身份证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上海市民防条例》(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平时利用民防工程的,应当自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或者区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2、《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以外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当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向区民防办备案。
3、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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