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材料。(2)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及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再生育子女呢?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符合国家关于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的。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的。

常见错误示例

子女数的认定。当事人需要如实填报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 审批证件 收费信息 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收费信息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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