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无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45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出具证明属于出具证明事项清单范围;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暂无流程图
服务方式
各居村委现场接受公证机构提出的申请,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列入证明清单的情形依法出具证明。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潍坊一村居民委员会 潍坊一村170号101室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正确做法: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补齐材料后进入办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和广大村民建立、健全各项自治制度,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侵占或者自行处置村集体财产。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以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与本村有关的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事项时应当给予指导,提供必要的条件或者经费,并对委托的事项依法承担责任。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确实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工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事项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但是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五)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是否收费:否
服务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到居村委进行核实并要求出具证明的,有关居村委应当依法予以协助。2.申请人要求居村委对证明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居村委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服务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在申请居村委出具证明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等的规定;2.不得泄露居村委证明中涉及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3.如实向居村委说明申请出具证明的事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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