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办理收养子女登记手续、但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一方出具的委托书,进行证明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无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12345
投诉电话: 021-12345
收养关系当事人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的,另一方持有其书面委托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书。
暂无流程图
服务方式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潍坊一村居民委员会 潍坊一村170号101室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正确做法: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补齐材料后进入办理程序。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是否收费:否
服务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服务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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