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行使主体 上海市气象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310101133000
设定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行使层级 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