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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电力、通信以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除电力、通信以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行使主体
上海市气象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31010113100Y
设定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687号令修订)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5.《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行使层级
市级,
除电力、通信以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立即办理
办事指南
权责详情
权力名称
除电力、通信以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行使主体
上海市气象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310101131001
设定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行使层级
市级,
除电力、通信以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立即办理
办事指南
权责详情
权力名称
除电力、通信以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行使主体
上海市气象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310101131002
设定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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