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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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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行使主体
上海市气象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310101129000
设定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76项:“施放气球专业资质认定”。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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