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行使主体 上海市气象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310101129000
设定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76项:“施放气球专业资质认定”。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
行使层级 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