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行使主体 上海市气象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31010112600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21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17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行使层级 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