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行使主体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其他类别
权力编码 3110009990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四条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行使层级 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办理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行政机关人员:教育帮助、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业单位人员:教育帮助、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决定的 责令改正 教育帮助、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决定或者无特殊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决定的 责令改正 教育帮助、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人员:教育帮助、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事业单位人员:教育帮助、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
5 对不受理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申请或者不予进口药材登记备案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人员:教育帮助、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事业单位人员:教育帮助、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
6 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进口药材登记备案材料的 责令改正 教育帮助、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