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权力编码 | 310700549000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
| 行使层级 | 区 |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 1 | 因过错丢失、损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行政审批档案的 | 责令改正 |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 |
| 2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的 | 责令改正 |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