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行使主体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权力编码 3107005490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因过错丢失、损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行政审批档案的 责令改正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的 责令改正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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