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0470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2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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