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权力编码 | 310660044000 |
| 设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行使层级 | 区 |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 1 |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2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