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044000
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2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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