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检查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权力编码 | 310660043000 |
| 设定依据 |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工作。 |
| 行使层级 | 区 |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 1 |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2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