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险补贴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权力编码 | 310500273000 |
| 设定依据 |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25日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
| 行使层级 | 区 |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 1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补贴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补贴决定的 | 责令改正 | 警告、记过、记大过 |
| 2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补贴申请予以受理的 | 责令改正 | 记过、记大过、降级 |
| 3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补贴申请不予受理的 | 责令改正 | 警告、记过 |
| 4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补贴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补贴决定的 | 责令改正 | 记大过、降级、撤职 |
| 5 | 其他违反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补贴规定的行为 | 责令改正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