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费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费
行使主体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52000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32号),三、落实和完善分类保障政策 (一)保障基本生活。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其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困境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父母无抚养能力,由其祖辈、亲属朋友、相关单位和组织日常托养的困境儿童,纳入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在按照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 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规〔2019〕10号)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被保障对象及其家庭和实际照料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查验,……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初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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