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落政人员退休(职)金、生活费以及丧葬费发放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权力编码 | 310500231000 |
| 设定依据 | 《关于历史老案错误处理人员平反后善后安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88]22号);《关于历史老案错误处理人员平反后善后安置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89]38号) |
| 行使层级 | 区 |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 1 | 违反规定收取落政人员退休(职)金、生活费以及丧葬费发放费用的 | 责令改正(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 |
| 2 | 对落政人员退休(职)金、生活费以及丧葬费发放申请材料审查不严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 |
| 3 | 对落政人员退休(职)金、生活费以及丧葬费发放发放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