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权力编码 | 310500230000 |
| 设定依据 | 国家层面:《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市级层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28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2]11号),对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标准和申请发放流程进行了明确。 |
| 行使层级 | 区 |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 1 | 确定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资格审定对象,未对拟给付对象情况进行调查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
| 2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资格申请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 3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资格审定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未受理申请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
| 4 | 在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资格审定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