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权力编码 | 310500229000 |
| 设定依据 | 《关于做好本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3〕14号) |
| 行使层级 | 区 |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 1 | 在对发放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 |
| 2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对发放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未受理申请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
| 3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该申请发放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 4 | 确定对发放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对象,未对拟给付对象情况进行调查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