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220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的 追缴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2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3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4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5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6 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收缴销毁非法单据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7 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8 行政机关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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