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 权力名称 | 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权力编码 | 31026022000Y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 行使层级 | 区 |
| 权力名称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权力编码 | 310260220001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行使层级 | 区 |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 1 |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的 | 追缴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2 |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3 |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4 | 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的? | 责令改正、收缴销毁非法单据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5 |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6 | 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7 | 行政机关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8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权力名称 | 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权力编码 | 310260220002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款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行使层级 | 区 |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 1 |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2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3 |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4 | 行政机关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5 | 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的? | 责令改正、收缴销毁非法单据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6 | 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7 |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的 | 追缴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8 |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权力名称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行政处罚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权力编码 | 310260220003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行使层级 | 区 |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 1 |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的 | 追缴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2 |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3 |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4 | 行政机关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5 | 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6 |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7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8 | 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的? | 责令改正、收缴销毁非法单据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权力名称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权力编码 | 310260220004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 行使层级 | 区 |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 1 | 行政机关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2 |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的 | 追缴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3 |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4 |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5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6 | 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7 | 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的? | 责令改正、收缴销毁非法单据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8 |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权力名称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权力编码 | 310260220005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三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行使层级 | 区 |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 1 | 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的? | 责令改正、收缴销毁非法单据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2 |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3 |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4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5 | 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6 |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的 | 追缴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7 | 行政机关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8 |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权力名称 |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权力编码 | 310260220006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行使层级 | 区 |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 1 |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的 | 追缴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2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3 |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4 |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5 | 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的? | 责令改正、收缴销毁非法单据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6 | 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7 | 行政机关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8 |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 权力名称 | 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中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权力编码 | 310260220007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行使层级 | 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