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分类
  • 就业创业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基本编码
  • 310700523001
  • 实施编码
  • 11310107002443729F5310700523001
  • 实施主体
  • 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人民政府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10107002443729F
  • 联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行使层级
  • 街镇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
  • 确认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必须到场说明
  • 本人办理
  • 是否进驻办事大厅
  • 是否网办
  • 日常用语
  •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本市户籍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确认内容
  •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本市户籍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四)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 (五)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 (六)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 (七)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含个体工商业主)、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含个体工商业主)、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的,应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 权限划分
  • 各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10107002443729F531070052300101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