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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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本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形式有效。
1、申请人应当至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收养登记室处领取申请书并当面填写。
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填写的信息要和身份证件的信息完全一致。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为原件。

申请材料目录

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登记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收养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收养人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民政部门、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报告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寻亲公告 媒体报刊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送养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送养人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送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法院、公安部门、医疗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或公证书 公证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民政部门或者居村委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或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公安部门、医疗卫生单位、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声明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被收养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被收养人身份证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被收养人意愿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被收养人为残疾儿童的残疾证明(医学诊断书)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被收养人出生证明(出生证、出生公证书) 医疗机构或公证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收养人和送养人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公证机构或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2张 原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送养人2寸证件照各2张 原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收养登记申请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 审查人员 (一)收养登记1.准予批准的条件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2)收养人、被收养人及送养人须符合以下条件:a)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6)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7)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8)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9)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b)被收养人条件: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c)送养人条件 (1)可以作为送养人的个人、组织有: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2)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3)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4)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决定 1 部门负责人 (一)收养登记1.准予批准的条件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2)收养人、被收养人及送养人须符合以下条件:a)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6)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7)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8)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9)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b)被收养人条件: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c)送养人条件 (1)可以作为送养人的个人、组织有: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2)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3)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4)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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