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确认

新确认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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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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