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

电力接入项目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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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 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并在申请表中按顺序列明;
2、申请人填报打印的申请表必须使用A4复印纸,申请表填写的申请单位名称(公章)、地址等相关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4、收件时间以受理部门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材料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收件凭证上。

申请材料目录

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苗木表 其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告知承诺书 其他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电力接入工程施工总平面图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权属人的意见(区属公共绿地除外) 其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标明临时使用绿地位置的1:500地形图 测绘院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临时使用绿地的申请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临时使用绿地的审批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市政工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等市重大工程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在绿地上临时铺设管线、设置建设设施的;(二)在绿地下埋设管线、建设地下公共设施,确需开挖绿地的;要确保绿化种植条件,其上缘与绿地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一点五米。(三)因地下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开挖绿地的,临时使用绿地的范围不得大于基坑开挖边线外五米;(四)因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等拓宽,需要设置临时便道,临时便道宽度不得大于原有路幅;(五)因建设项目需要开设临时通道,单向车行通道宽度不超过六米,双向车行通道宽度不超过十米;(六)因建筑物改建、维修,需要搭设脚手架,其范围距离建筑物外墙不应超过二米。临时使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但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除外;绿地开挖边线与绿地内保留的树木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零点九五米。(七)其他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使用绿地的。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临时使用绿地的审批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市政工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等市重大工程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在绿地上临时铺设管线、设置建设设施的;(二)在绿地下埋设管线、建设地下公共设施,确需开挖绿地的;要确保绿化种植条件,其上缘与绿地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一点五米。(三)因地下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开挖绿地的,临时使用绿地的范围不得大于基坑开挖边线外五米;(四)因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等拓宽,需要设置临时便道,临时便道宽度不得大于原有路幅;(五)因建设项目需要开设临时通道,单向车行通道宽度不超过六米,双向车行通道宽度不超过十米;(六)因建筑物改建、维修,需要搭设脚手架,其范围距离建筑物外墙不应超过二米。临时使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但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除外;绿地开挖边线与绿地内保留的树木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零点九五米。(七)其他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使用绿地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上海市绿化条例》(2007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临时使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单位应当恢复绿地。临时使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使用绿地时一并提出。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缴纳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并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三)根据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4号)和《上海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沪发改规范[2019]15号)等规定,全市新装、增容等业扩服务的低压非居用户的电力接入工程和10千伏用户电力接入工程涉及临时使用绿地的,适用于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中止期限的理由,并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局行政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人有权查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2.申请权
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还有权要求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补正权
申请人向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受理人员当面或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有权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陈述申辩权
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要求和参与听证权
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和参与听证。
6.申请回避权
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平等获得许可权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8.要求补偿权
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9.救济权
(1)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过程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2)审批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相关规定义务
自觉遵守有关绿化市容、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2.如实规范申请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积极配合审查义务
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我局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4.按规定履行义务
申请人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支持监督检查义务
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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