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审批

命名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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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 审查人员 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文件规定的,应予以批准。具体如下:1 居住区 通名规则 可取用城、家园等。 专名规则 可采用当地地名进行派生,也可取用健康向上、为当地居民所接受的词语,不宜以企业名命名。2 居住建筑 通名规则可取用园、苑、都、村、寓、庭、墅、舍、庐、居、邸、轩、筑、庄、阁、里、坊、院、庭院、家等,并以此派生出来的雅园、佳苑、新都、公寓、名墅、华庭、名邸,等等。1) 花园、花苑:绿地率达到50%以上;2) 别墅、墅:适用于严格意义上的别墅(至少三面临空的居住建筑物),且内外环线之间容积率不超过0.35,外环线以外容积率不超过0.3。3) 舍、庐:低层、多层为主的居住建筑群4) 居、邸、轩、筑:一般命名范围不大的居住建筑物群5) 庄、院、庭院:低层、多层为主的居住建筑物群,一般地处郊区、绿地率至少40%以上。6) 山庄:靠山的别墅群。7) 阁:单幢或3幢以内居住建筑8) 里、坊:高层、小高层、多层为主的居住建筑9) 家: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群 专名规则 专名可取用当地地名(包括区片、道路、河流等)、开发商企业名、健康吉祥词语等。3 居住单体建筑 通名规则 通名可取用楼、大楼、公寓、大厦、阁等 专名规则 专名可取用开发商企业名、健康吉祥词语等,不宜取用当地地名(包括区片、道路、河流)。4 公共建筑 包括政府管理机构办公建筑、商务办公建筑、商业设施建筑及其公共建筑。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及其它管理机构独立使用的建筑、各级政府、政协、人大办公建筑无需命名。确需命名的通名可取用大厦、大楼,专名不得以企业名命名。? 商务办公建筑 商务办公建筑是指以商业性办公等用途为主,对外进行租售的公共建筑物(群)。 通名规则 通名可取用楼、厦、城、都、广场、中心、馆、堂、园1) 大楼:6层以上的商办建筑2) 大厦:10层以上的商办建筑3) 城: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办建筑,包含一定的配套商业设施,具有综合使用功能。4) 广场:有2000平方米以上空地(包含绿地、停车场等室外空地),名称需体现其主要功能,具有综合性使用功能。5) 中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名称须体现其主要功能 ,具有综合性使用功能。 专名规则专名可取用当地地名(包括区片、道路、河流等)、开发商企业名、健康吉祥词语等,也可取用符合其功能定位的词语。如取用当地区片名,需在其后加功能性词语。如需使用和上海“四个中心”相关的词语,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特定区域,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功能相符的地标性建筑。以外省市区名称命名,一般为该地投资建设,并需取得该地政府或驻沪办事处认可。? 商业设施建筑 商业设施建筑是指以商业批发及销售等用途为主,建筑面积至少达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和建筑群。 通名规则 通名可取用商厦、商都、城、商城、广场、中心等 1) 商厦、商都:单幢的商业设施建筑;2) 城、商城: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综合性使用功能。3) 广场:含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空地,其通名前须加注体现其主要功能的词语。4) 中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名称须体现其主要功能 ,具有综合性使用功能。 专名规则 专名可取用当地地名(包括区片、道路、河流等)、开发商企业名、健康吉祥词语等,也可取用符合其功能定位的词语。5 居住区、建筑物专名还应当遵守:1) 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 2) 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3) 冠以本市行政区划名、著名区片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 4) 冠以“国家”、“中国”等词语,必须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并应征得国家相应主管部门的认可。冠以“上海”,且以体现产业区划功能词语命名的,应征得本市相应主管部门认可。9.1.3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不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文件规定的,不予批准。 此外,还包括:1)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人民团结、宗教信仰的词语。 2)不得使用具有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如天安门、中南海、钓鱼台、革命、民主、自由、华府等。 3)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4)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5)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纪念类建筑物除外)。 6)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非本企业拥有的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国际著名品牌命名,不得在已有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上海”之类的词。 7)不得以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译法的外国国家、城市、行政区域、河流、山脉等地名命名。 8)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文件规定的,应予以批准。具体如下:1 居住区 通名规则 可取用城、家园等。 专名规则 可采用当地地名进行派生,也可取用健康向上、为当地居民所接受的词语,不宜以企业名命名。2 居住建筑 通名规则可取用园、苑、都、村、寓、庭、墅、舍、庐、居、邸、轩、筑、庄、阁、里、坊、院、庭院、家等,并以此派生出来的雅园、佳苑、新都、公寓、名墅、华庭、名邸,等等。1) 花园、花苑:绿地率达到50%以上;2) 别墅、墅:适用于严格意义上的别墅(至少三面临空的居住建筑物),且内外环线之间容积率不超过0.35,外环线以外容积率不超过0.3。3) 舍、庐:低层、多层为主的居住建筑群4) 居、邸、轩、筑:一般命名范围不大的居住建筑物群5) 庄、院、庭院:低层、多层为主的居住建筑物群,一般地处郊区、绿地率至少40%以上。6) 山庄:靠山的别墅群。7) 阁:单幢或3幢以内居住建筑8) 里、坊:高层、小高层、多层为主的居住建筑9) 家: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群 专名规则 专名可取用当地地名(包括区片、道路、河流等)、开发商企业名、健康吉祥词语等。3 居住单体建筑 通名规则 通名可取用楼、大楼、公寓、大厦、阁等 专名规则 专名可取用开发商企业名、健康吉祥词语等,不宜取用当地地名(包括区片、道路、河流)。4 公共建筑 包括政府管理机构办公建筑、商务办公建筑、商业设施建筑及其公共建筑。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及其它管理机构独立使用的建筑、各级政府、政协、人大办公建筑无需命名。确需命名的通名可取用大厦、大楼,专名不得以企业名命名。? 商务办公建筑 商务办公建筑是指以商业性办公等用途为主,对外进行租售的公共建筑物(群)。 通名规则 通名可取用楼、厦、城、都、广场、中心、馆、堂、园1) 大楼:6层以上的商办建筑2) 大厦:10层以上的商办建筑3) 城: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办建筑,包含一定的配套商业设施,具有综合使用功能。4) 广场:有2000平方米以上空地(包含绿地、停车场等室外空地),名称需体现其主要功能,具有综合性使用功能。5) 中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名称须体现其主要功能 ,具有综合性使用功能。 专名规则专名可取用当地地名(包括区片、道路、河流等)、开发商企业名、健康吉祥词语等,也可取用符合其功能定位的词语。如取用当地区片名,需在其后加功能性词语。如需使用和上海“四个中心”相关的词语,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特定区域,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功能相符的地标性建筑。以外省市区名称命名,一般为该地投资建设,并需取得该地政府或驻沪办事处认可。? 商业设施建筑 商业设施建筑是指以商业批发及销售等用途为主,建筑面积至少达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和建筑群。 通名规则 通名可取用商厦、商都、城、商城、广场、中心等 1) 商厦、商都:单幢的商业设施建筑;2) 城、商城: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综合性使用功能。3) 广场:含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空地,其通名前须加注体现其主要功能的词语。4) 中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名称须体现其主要功能 ,具有综合性使用功能。 专名规则 专名可取用当地地名(包括区片、道路、河流等)、开发商企业名、健康吉祥词语等,也可取用符合其功能定位的词语。5 居住区、建筑物专名还应当遵守:1) 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 2) 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3) 冠以本市行政区划名、著名区片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 4) 冠以“国家”、“中国”等词语,必须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并应征得国家相应主管部门的认可。冠以“上海”,且以体现产业区划功能词语命名的,应征得本市相应主管部门认可。9.1.3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不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文件规定的,不予批准。 此外,还包括:1)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人民团结、宗教信仰的词语。 2)不得使用具有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如天安门、中南海、钓鱼台、革命、民主、自由、华府等。 3)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4)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5)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纪念类建筑物除外)。 6)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非本企业拥有的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国际著名品牌命名,不得在已有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上海”之类的词。 7)不得以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译法的外国国家、城市、行政区域、河流、山脉等地名命名。 8)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县规划资源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依法改正;
5.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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