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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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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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准予批准的条件:1.游泳场所、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GB19079.1-2014),消毒剂检测装备、储存场所及设施符合有关规定;2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数量要求、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审核合格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配备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水质管理员和相关从业人员;游泳救生员配备标准: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人工游泳场所,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250㎡以上的,按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消毒剂泄露、中毒和溺水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准予批准的条件:1.游泳场所、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GB19079.1-2014),消毒剂检测装备、储存场所及设施符合有关规定;2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数量要求、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审核合格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配备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水质管理员和相关从业人员;游泳救生员配备标准: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人工游泳场所,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250㎡以上的,按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消毒剂泄露、中毒和溺水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和第6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和第22号修正)第二章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三十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的义务):经营性体育设施中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除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略)
《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体规文﹝2019﹞2号)第五条(审批范围和权限):经营游泳项目的,由游泳场所所在地的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体规文﹝2019﹞2号)第九条(期满、补领、变更、注销许可证):(五)经营终止或者许可证到期未申请换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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