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新办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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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规范、准确、填写完整,申请单位盖章。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新办) 建设单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诺书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图纸目录) 设计单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工程设计总平面图(施工图阶段) 设计单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构)筑物面积汇总表、单栋建(构)筑物分层面积表 设计单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协助单位回复意见 联审单位:交通委、公安局、交警总队、卫健委、绿容局、住建委、市场监管局、房管局、民防办、水务局、教委、文旅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规划资源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新办)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2 审查人员 1、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1)临时建设项目的建筑层数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包括二层);2)临时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上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如在市区旧区执行有困难的,在不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条件下,可以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具体核定其建筑间距、高度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与相邻居住建筑间距低于《技术规定》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有直接影响的相邻方达成协议。3)临时建设项目不影响近期建设的实施。4) 临时建设项目不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且不得利用沿街的底层作商业用房和其他盈利性设施。5)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2、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1)临时建设项目的建筑层数超过二层;2)临时建设项目影响近期建设的实施;3) 临时建设项目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或利用沿街的底层作商业用房和其他盈利性设施。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活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决定 3 部门负责人 1、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1)临时建设项目的建筑层数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包括二层);2)临时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上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如在市区旧区执行有困难的,在不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条件下,可以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具体核定其建筑间距、高度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与相邻居住建筑间距低于《技术规定》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有直接影响的相邻方达成协议。3)临时建设项目不影响近期建设的实施。4) 临时建设项目不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且不得利用沿街的底层作商业用房和其他盈利性设施。5)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2、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1)临时建设项目的建筑层数超过二层;2)临时建设项目影响近期建设的实施;3) 临时建设项目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或利用沿街的底层作商业用房和其他盈利性设施。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活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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